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和《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號)要求,我局對2022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起草《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F將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有關單位和廣大市民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23日至10月24日,有關單位和市民在此期間可通過信函、電話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來信地址:麗水市蓮都區城東路99號麗水市司法局立法處,郵編:323900。
聯系人:陳穎,聯系電話:2106143,傳真:2106014。
附件:1.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麗水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和《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號)要求,我局對2022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市司法局行政規范性文件2件,繼續有效的6件,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X日起施行。未列入《麗水市司法局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已經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1.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麗水市司法局
2022年X月X日
附件 1
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 號 |
1 | 麗司〔2015〕37號 | |
2 | 麗司〔2014〕53號 | |
3 | 麗司〔2019〕47號 | |
4 | 麗司〔2019〕51號 | |
5 | 麗司〔2017〕47號 | |
6 | 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 麗司〔2022〕28號 |
附件2
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 號 |
1 | 麗司〔2010〕71號 | |
2 | 麗司〔2016〕72號 |
《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市司法局立法處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要求,現將《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我局對2019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每隔兩年清理一次的規定,今年我局需要開展新一輪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項目也列入了《2022年度麗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
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市司法局啟動本次全面清理工作,立法處對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
2022年9月6日,印發《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組織局機關各處(室),根據《麗水市司法局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對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進行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
2022年9月中旬,收到調研督察處關于擬廢止《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關于法律服務監管隨機抽查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司〔2016〕72號)和促進處關于擬廢止《麗水市司法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麗司〔2010〕71號)的建議。經研究討論后,形成《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1.決定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六件。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 號 |
1 | 麗司〔2015〕37號 | |
2 | 麗司〔2014〕53號 | |
3 | 麗司〔2019〕47號 | |
4 | 麗司〔2019〕51號 | |
5 | 麗司〔2017〕47號 | |
6 | 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 麗司〔2022〕28號 |
2.決定廢止《麗水市司法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等兩件文件。
具體文件情況如下:
序號 | 文件名稱及文號 | 建議清理處室 | 理 由 |
1 | 《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關于法律服務監管隨機抽查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司〔2016〕72號) | 調研督察處 | 數據要求有變動,操作步驟已經線上辦理,建議廢止。 |
2 | 《麗水市司法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試行)>的通知》(麗司〔2010〕71號) | 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 | 市司法局法定職能非人民調解組織,原來承擔糾紛調解的內設機構人民調解中心已撤銷,不再發放指派律師等調解員的調解案件補貼,建議廢止。 |
四、施行時間
通知經局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于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其它
清理結果建議經審議通過后,由局名義發文,并由局辦公室根據清理結果對文件公布情況進行調整。
立 法 處
2022年9月 日
意見采納情況網址:http://www.sjzthzm.com/art/2022/10/25/art_1229218399_43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