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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水市無線電管理局發布一起無線電違法案例
                                                時間:2022-09-23 09:35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網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位于遂昌縣高妙街道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設置無線電發射設備11臺。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配合后續調查取證。經調查,上述設備確認該公司擅自使用。麗水市無線電管理局于同日對該公司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并立案調查。該公司立即整改并于當天提交了整改報告,屬于改正達到整改要求的情形。

                                                該公司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相關條款的除外情形,已經構成違法。鑒于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已經采購公網對講機進行整改,積極配合調查,該行為未造成干擾其他合法臺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情節較輕等情況;同時結合本案未發現違法所得,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沒收擅自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11臺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隨著無線電通信技術應用的加速普及,無線電通信設備在經濟活動和社會運行中的使用非常普遍,但不是所有的對講機都可隨意使用,無線電設備在使用時需要發射信號占用無線電頻率,而無線電頻譜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公共資源,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內,其使用頻率相對有限,任一設備對某一頻段的占用將排斥其它設備對該頻段的占用。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設備會擾亂空中電波秩序,甚至干擾到航空導航、水上遇險呼救、公安、消防等重要無線電通信業務,使電磁環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為維護無線電頻率在使用過程中的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線電頻率都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人只有正確使用分配的無線電頻率,才能保證各行其道互不干擾。如果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違法情節,依法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公司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屬違法行為。執法機構的及時查處,有力地處罰了違法者,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懲戒作用。與此同時,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開展調查、主動進行整改,且查獲的設備已被停止使用,該行為未造成干擾其它合法臺站正常使用等不良后果,執法機構結合本案的實際違法情節,在裁量范圍內,對該公司處以較輕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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